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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11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9]2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7-17 14:42 来源:农业农村部 原文: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11号建议。
王孝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下称《渔业法》)修订工作已经进入程序,我部已完成向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渔业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工作,正在研究完善该法修订草案。正如您所提建议,为体现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也亟待修改,修订相关研究工作亦已同步展开。但是,由于《实施细则》必须与《渔业法》相匹配,而后者修订尚未最终完成,因此《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当前尚不具备立即进入修订程序的客观条件。《渔业法》修订出台后,我部将立即启动《实施细则》修订工作。
 
  二、关于将持有电捕鱼设备行为写入法律
 
  如建议所言,打击电捕鱼行为目前仍然是渔政管理的重点难点,对携带或存放电捕鱼设备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不足。我部在《渔业法》修订过程中,已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考虑,组织专家、管理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由于用途的非单一性,对于电捕鱼设备认定,特别是对于携带电鱼器具进行处罚专家意见存在一定分歧。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研究,并积极向全国人大汇报,争取在新《渔业法》中解决电捕鱼设备认定、加大电捕鱼行为处罚力度等问题。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2997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9日
 
  附件: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11号建议的答复。CEB
日期: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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