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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0-25 16:50 来源:牡丹江市场监管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目前在农贸市场及商超内还不同程度存在使用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设施(俗称“生鲜灯”)的情况,在《办法》施行前,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生鲜灯”明显改变食品的部分感官性状,掩饰了真实信息,有可能对消费者的感官认知造成误导,涉嫌欺骗消费者,影响消费决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
 
  目前在农贸市场及商超内还不同程度存在使用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设施(俗称“生鲜灯”)的情况,在《办法》施行前,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一、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开展自查,对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生鲜灯”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日期: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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