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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迪庆州XX学校清真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0-27 09:29 来源: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3年06月06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一份《检验报告》,称在“迪庆州XX学校清真食堂”抽样的“自消毒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06月06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一份《检验报告》,称在“迪庆州XX学校清真食堂抽样的“自消毒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6月0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份《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递交复检申请或提出异议,我局认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自愿放弃复检。2023年06月16日,我局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迪庆州XX学校清真食堂”抽样的“自消毒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温馨提示:
 
  食品安全无小事,请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供稿:政策法规股
日期: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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