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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沪府规〔2023〕1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2-20 13:56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原文:
核心提示: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18年12月13日颁布并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沪府规〔2018〕24 号,以下简称《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2日。
  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通告如下:
 
  一、实施内容
 
  (一)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
 
  (三)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经营自行加工的炝虾和生制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醉泥螺。
 
  (四)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二、实施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食品摊贩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理。
 
  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部分食品品种生产经营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动态调整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以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9日
日期: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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