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近日,中国香港发布《2021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以下简称《修订规例》),对霉菌毒素等食物内有害物质加强规管。中国大陆供港食品数量多、种类全,国家也高度重视供港食品的安全与质量。因此,食品伙伴网就《修订规例》中变更的内容与大陆相关标准法规进行比对,供业内参考。
一、香港加严3种有害物质(黄曲霉毒素、芥酸、三聚氰胺)的限量要求
(1)黄曲霉毒素
香港《修订规例》将黄曲霉毒素(双呋喃氧杂荼邻酮属的化合物,并包括黄曲霉毒素B1、B2、G1、G2、M1、M2、P1及黄曲霉毒素醇)指标修改为总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B1、B2、G1及G2之和)、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三种指标。大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仅规定了黄曲霉毒素B1与黄曲霉毒素 M1在不同食品类别中的限量。
整体来看,香港对婴儿配方食品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和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黄曲霉毒素B1的限量要求较大陆严格。例如,香港《修订规例》规定拟主要供不足12个月大的人食用的婴儿配方产品及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的黄曲霉毒素M1限量要求为“每公斤食物含0.1微克”,而GB 2761规定婴儿配方食品、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限量要求为“0.5 μg/kg(以粉状产品计)”。此外,中国大陆对于花生及其制品等食品类别的黄曲霉毒素B1作出限量要求,但香港并未作出要求,我们分析认为主要通过控制总黄曲霉毒素来进行管理。
(2)芥酸
香港《修订规例》中将低芥酸菜籽油单独作为一个类别进行规定,并且芥酸的最高浓度为以重量计其所含脂肪酸的百分之二。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中并没有对芥酸限量制定强制性要求,在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11765、GB/T 1537中规定了油菜籽油、棉籽油中芥酸的限量。
(3)三聚氰胺
对于三聚氰胺涉及到的食品类别,中国大陆在卫生部2011年第10号公告中只对婴儿配方食品和其他食品进行区分,而香港对于食品分类的划分更为细致。香港《修订规例》中将拟主要供不足12个月大的人食用的液态婴儿配方产品及液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单独作为一个类别进行规定,限量要求为“每公斤食物含0.15毫克”,比中国大陆在婴儿配方食品(1 mg/kg)中的限量要更为严格。
二、香港新增5种有害物质(苯并[a]芘、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缩水甘油脂肪酸酯、棒曲霉素及3-氯-1,2-丙二醇)在食物(食用油脂、调味品和拟供婴儿食用的配方产品)内的限量
(1)苯并[a]芘、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对于苯并[a]芘、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两种指标,香港和大陆规定的食品类别是不同的。大陆苯并[a]芘主要涉及油脂及其制品、稻谷、大米、小麦、玉米、熏、烤肉类和水产品等类别,而香港主要涉及油脂、婴配产品。就油脂产品的限量要求来看,香港是严于大陆的,香港要求油或脂肪或两者的混合物的限量为每公斤食物含1微克,大陆要求油脂及其制品限量为10μg/kg。香港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主要是针对拟主要供不足36个月大的人食用的谷基类食物,大陆主要针对玉米、小麦、小麦粉,两者涉及的食品类别有交叉也有不同。
(2)缩水甘油脂肪酸酯、棒曲霉素
香港新增了缩水甘油脂肪酸酯在婴幼儿配方产品和棒曲霉素在苹果汁及加有苹果汁的其他饮品中的限量要求,而中国大陆对此并无要求。
(3)3-氯-1,2-丙二醇
香港对于3-氯-1,2-丙二醇规定的食品类别分为含有酸水解植物蛋白的固态调味品和任何其他含有酸水解植物蛋白的调味品两类,而中国大陆对于其范围则是以固液态来划分。
具体的限量变化如下表所示。
香港《修订规例》中有害物质限量同大陆限量比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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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1等标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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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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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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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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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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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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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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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曲霉毒素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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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配方食品a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a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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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μg/kg(以粉状产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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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配方产品及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以奶类蛋白质制造的配方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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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公斤食物含0.1微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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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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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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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其他拟主要供不足36个月大的人食用的食物(以奶类蛋白质制造的婴儿配方产品及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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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公斤食物含0.1微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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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a(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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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μg/kg(以固态产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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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食营养补充品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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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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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营养食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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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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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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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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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玉米面(渣、片)及玉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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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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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谷e、糙米、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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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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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大麦、其他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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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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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粉、麦片、其他去壳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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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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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豆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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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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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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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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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熟制坚果及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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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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