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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0-31 09:08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现将《四川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市场监管局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2023年10月23日
 
  四川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农产品市场)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不包括自然形成的食用农产品集贸市场以及设置有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域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等。
 
  第三条  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工合作原则。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统筹开展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督促指导农产品市场开办者积极参与,对照等级评定标准,加强市场建设管理,做好自评,妥善保管各项资料。
 
  第四条  综合农产品市场规划建设、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状况,将农产品市场分为无等级市场和等级市场,等级市场分为A级、AA级、AAA级,AAA级为最高等级。
 
  第五条  农产品市场等级根据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得90分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评为AAA级,得80—89分的评为AA级,得70—79分的评为A级,70分以下的无等级。
 
  第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每年统一部署开展农产品市场等级评定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规范程序、完善标准。
 
  第七条  等级市场评定,由市场开办者自评后申报。市场开办者将市场委托其他企业、组织运营管理的,申请等级市场评定应当与运营管理方联合申报。
 
  第八条  对无等级的农产品市场每年组织一次等级评定,同时,已获得等级的农产品市场,可以申请升级评定。AAA级市场及未申请升级评定的A级、AA级市场,每五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时可申请升级评定。
 
  第九条  A级市场由县级评定,AA级市场由市级评定,AAA级市场由省级评定。AA级市场由县级初评,AAA级市场由市级初评,初评结论认为达到条件的,向上一级推荐。省、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下一级推荐的市场进行评定,对达不到本级评定标准的,退回推荐部门重新评定市场等级。
 
  第十条  组织等级评定,应当遴选5名以上食品安全、环境卫生、信息技术、规划建设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等级评定标准,对辖区内农产品市场进行量化评分。
 
  专家组成员是机关干部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是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评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等网站向社会公示评分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评定市场等级,初评可不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评定部门原则上应当组织研究答复,确需重新评分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评分并公示。
 
  在等级评定工作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发现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三条  按照“谁评定,谁颁发”的原则,由各级评定部门制定并颁发等级牌匾,牌匾全省统一样式。
 
  第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应用等级评定结果,强化农产品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等级市场由低到高,逐步加大监管频次和抽检力度。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各地等级市场随机抽查评分,对评分结果达不到原评定等级的,应当督促原评定部门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因设施设备落后、环境脏乱差、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给予降低一个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等级市场称号。
 
  第十六条  入场销售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市场,应当取消等级市场称号: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三次及以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连续三年食品安全抽检发现不合格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三)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中一年内被作为重点经营者公示两次以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按照有关分级标准,发生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动物疫情、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具有垄断经营、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降低等级或取消等级的市场,原评定部门进行确认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等网站公示,取消等级的收回原等级牌匾;降低等级的,更换等级牌匾。
 
  第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研究制定农产品市场扶持政策和奖励办法。加强农产品市场规范化建设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天府旅游名县、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等创建工作中的考评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在等级评定工作中出现不认真履职、敷衍塞责等违反“四风”规定导致不良影响,或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二十条  各地结合实际制订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3.   等级市场牌匾式样.doc
日期: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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