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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春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2-06 09:40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保障新春佳节期间食品安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春节期间群众需求量大的大宗消费品、节日食品组织了抽检,覆盖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酒类等26大类食品111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100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其中,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酒类等样品合格率均为100%,显示河南省市场供应的群众日常消费量大的大宗食品质量均保持在较高水平。
  为保障新春佳节期间食品安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春节期间群众需求量大的大宗消费品、节日食品组织了抽检,覆盖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酒类等26大类食品111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100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其中,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酒类等样品合格率均为100%,显示我省市场供应的群众日常消费量大的大宗食品质量均保持在较高水平。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合格产品情况
 
  本次抽检合格样品包括淀粉及淀粉制品140批次、食用农产品138批次、酒类74批次、方便食品61批次、糖果制品6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56批次、糕点54批次、饮料51批次、粮食加工品43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42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38批次、饼干37批次、肉制品35批次、餐饮食品33批次、乳制品33批次、调味品33批次、蔬菜制品31批次、速冻食品30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26批次、豆制品22批次、水产制品16批次、蛋制品13批次、冷冻饮品12批次、食糖9批次、水果制品8批次、罐头4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1.淇县通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象国供应链江苏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焙元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象国植物黄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31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13g/100g。
 
  2.通许县和之美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小香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粉面菜蛋金汤肥牛味,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2×104CFU/g、2.3×104CFU/g、4.3×104CFU/g、3.5×104CFU/g、2.7×104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000CFU/g。
 
  3.鲁山县旺旺购物广场销售的1批次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48.7µ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µg/kg。
 
  4.菜鲜生(多之彩市场店)(经营者为郑州市金水区一分利蔬菜配送部)销售的1批次优质糖蒜250g,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342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15g/kg。
 
  5.召陵区益豪热干面店使用的1批次碟,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6.扶沟县大新新天地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河南大狼沟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鲜鲜生抽(酿造酱油),全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66g/100mL,标准规定为不小于0.70g/100mL。
 
  7.张文峰销售的1批次鲤鱼,地西泮检出值为2.19µ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8.淘宝慧杰食品店(生产者为柘城县慧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慧杰蚕豆(香辣味)、1批次慧杰蚕豆(牛肉味),酸价(以脂肪计)(KOH)检出值分别为4.1mg/g、4.0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
 
  9.鹤壁市淇滨区张璞重庆鸡公煲店使用的1批次碗,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0.淮阳县侨乡购物广场销售的1批次糖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62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g/kg;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377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15g/kg;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319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1g/kg。
 
  11.杞县华博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杞县韩霞食用油加工坊生产的1批次芝麻香油,苯并[a]芘检出值为39.3µ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µg/kg。
 
  12.信阳市大别山农贸市场徐家奎销售的1批次黄鳝,恩诺沙星检出值为1.43×103µ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µg/kg。
 
  13.安阳市北关区四小只谢家红利餐饮店使用的1批次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84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4.新郑市新烟办路神大桶水店销售的标称新郑市书秀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CFU/250mL、9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检出。
 
  三、处置措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平顶山、安阳、鹤壁、许昌、漯河、商丘、信阳、周口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
 
 
 
 
  2024年2月4日 
日期: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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