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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餐饮店经营变质羊肉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3-14 09:28 来源: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4年5月26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转办的电话举报,举报人反映敦煌市有一家餐饮店使用冷库内的变质肉类,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等问题。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消费维权意识,共筑满意消费。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2024年办理的消费投诉和行政处罚案件中,选出十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这些案例涉及广告宣传、食品安全、价格、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旨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提醒消费者理性维权,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餐饮店经营变质羊肉被罚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6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转办的电话举报,举报人反映敦煌市有一家餐饮店使用冷库内的变质肉类,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等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后,立即对敦煌市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正处于营业状态,在经营场所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5月15日,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27日共计餐费签单22张。根据线索深入摸排在该店负责人的亲戚家中冷库内发现29只羊胴体,其中10只羊胴体肉眼可见的霉斑及腐败变质,该店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该批羊胴体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随机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325元,罚款5000元;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没收羊胴体29只,罚款25592元。
 
  【案例评析】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是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风险的关键。本案中当事人的守法经营意识淡薄。此案的查处,一是将警示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按规定履行好相关义务,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为消费者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二是有力地打击经营销售未经检疫羊肉的违法行为,对食品经营者给予了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也教育食品经营者认识到违法后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诚信守法经营,强化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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